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業化生產經營,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申請登記的家庭農場應具有一定的土地經營規模。
1、土地出讓以相互自願為原則,依法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2、土地經營規模:水田、蔬菜、經濟作物經營麵積30公頃以上,其他大田作物經營麵積50公頃以上。土地管理相對集中、連片;例如,一些地方性法規規定,從事水稻、小麥、玉米等糧食種植的,土地經營規模應當在100畝以上;種植蔬菜、水果、園藝作物或者其他農作物的,土地經營規模應當在30畝以上;用於水產養殖 如果土地經營規模超過 50 畝;種養結合的,土地經營規模應當達到上述標準下限的70%以上。
3、土地流轉時間:10年以上(含10年),部分地區要求5年以上;
4、投資規模:總投資(含土地出讓金、農機投資等)須達到50萬元以上;
5、有與建立專業農場發展相適應的規劃或規定。
家庭農場認定標準的明確,更好地糾正了盲目追求土地經營規模和資本型農業向家庭農場轉變的現象,有效避免了“冒充”家庭農場的現象。這對我國家庭農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專業農場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專業農場認證申請及批準意見表;
3、土地承包合同或經核證的土地出讓合同及公示材料,(土地出讓以相互自願為原則,依法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4、專業農場成員必須有出資清單;
5、有與專業養殖場發展相適應的規劃或規定;
6、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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